專利無效參考案例 | 權利要求撰寫明顯錯誤對保護范圍是否清楚的影響?
【關鍵詞】行政 實用新型 專利權無效 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清楚 明顯錯誤
裁判要旨
本領域技術人員閱讀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后能夠確定權利要求的撰寫存在明顯錯誤,且能夠確定唯一的正確答案的,原則上應當認為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清楚。當事人僅以存在該明顯錯誤為由主張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清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張某系專利號為201320862896.5、名稱為“全自動拼板式制盒機”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
“全自動拼板式制盒機”結構示意圖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全自動拼板式制盒機,其包括底板輸送噴膠工位和產品成型工位,所述產品成型工位分別與左、右側板輸送立板工位相連接, 其中,所述兩側板輸送立板工位分別設置有左立板機構和右立板機構,左立板機構配置有左立板組件和左托條組件,右立板機構配置有右立板組件和右托條組件。本實用新型所涉及的工藝流程簡單易行,實現(xiàn)了節(jié)約材料和降低成本的效果,自動噴膠工藝實現(xiàn)了產品成型后牢固美觀的效果,包裝盒加工過程全自動化還有利于組織生產并大幅提高勞動生產率。
2020年9月14日,東莞市某包裝機械公司針對該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對此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第49013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認為該專利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宣告該專利權全部無效。
張某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決定,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一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2021)京73行初10961號行政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張某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行終858號行政判決:
一、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1)京73行初10961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第49013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就東莞市某包裝機械公司針對專利號為201320862896.5、名稱為“全自動拼板式制盒機”的實用新型專利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審查決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guī)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權利要求書用文字記載的方式表達技術方案,由于文字記載與技術方案之間天然的差異,因此權利要求的語義是否清楚、是否存在明顯錯誤及內容的具體含義均需從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角度出發(fā)進行確定,從而界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如果本領域技術人員通過閱讀該專利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能夠對權利要求得出確定的解釋,包括確定權利要求的撰寫存在錯誤及得出確定的正確內容,則應認為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仍是清楚的。
為避免權利保護范圍的不當擴大或限縮,確保權利的穩(wěn)定性,對撰寫錯誤的解釋僅能針對明顯錯誤。所謂明顯錯誤是指,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如果其根據所具有的普通技術知識在閱讀權利要求后能夠立即發(fā)現(xiàn)某一技術特征存在錯誤,同時結合其具有的普通技術知識,閱讀說明書及說明書附圖的相關內容后能夠立即確定其唯一的正確答案的錯誤。
關聯(lián)索引
一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2018)京73行初12891號行政判決(2020年7月30日)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知行終9號行政判決(2021年11月30日)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6條第4款(本案適用的是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6條第4款)
結語
從本案中可以看出,發(fā)明、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范圍與其申請文件中專利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表示的內容密切相關。在申請過程中需要謹慎,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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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4-03-21 閱讀:131次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