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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簡介與常見問題

企業(yè)在海外上市后,股權激勵方案中的境內員工一旦涉及行權,則均需要進行外匯登記。然而,不同于37號文主要適用于上市前的股權激勵計劃的外匯登記,7號文主要適用于企業(yè)上市后股權激勵計劃的外匯登記。
 
詳情
 
根據(jù)7號文規(guī)定,參與同一項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個人,應通過所屬境內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內代理機構統(tǒng)一辦理外匯登記有關事項,并應由一家境外受托機構統(tǒng)一負責辦理個人行權、購買與出售對應股票或權益以及相應資金劃轉等事項。
 
結合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分局有關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業(yè)務問答,我們可以對7號文在實踐中的應用以及監(jiān)管部門的口徑有更為直觀的感受:
 
一.問: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境內代理機構需到外匯局辦理哪些手續(xù)?
 
答:境內代理機構需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以下5項事項:
 
1.股權激勵登記。境內代理機構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開始的三個月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xù)。
 
2.年度購付匯額度申請。
 
3.登記變更。境內代理機構應在境外上市股權激勵計劃發(fā)生重大變更,或境內代理機構或境外受托機構發(fā)生變更后的三個月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4.登記注銷,因股權激勵計劃到期,或因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證券市場退市、境內公司并購重組等重大事項,導致股權激勵計劃終止的,境內代理機構應在計劃終止后的20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注銷手續(xù)。
 
5.報送《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情況備案表》。境內代理機構應于每季度初三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該紙質報表。
 
二.問:某境內公司的境外母公司尚未上市,該境內公司是否能為其員工申請參與境外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
 
答:根據(jù)《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fā)[2012]7號),目前外匯局僅受理已在境外證券交易場所上市的境外企業(yè)的股權激勵計劃。
 
三.問:針對某一個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其境內的子公司可否分別至各自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
 
答:根據(jù)《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fā)[2012]7號)第二條:“參與同一項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個人,應通過所屬境內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內代理機構統(tǒng)一辦理外匯登記、賬戶開立及資金劃轉與匯兌等有關事項……”因此,針對同一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只能由境內代理機構到其所在地外匯局集中辦理登記。
 
四.問:境外上市公司的代表處可否作為境內代理機構,申請辦理股權激勵計劃?
 
答:境內代理機構應是參與該股權激勵計劃的一家境內公司或由境內公司依法選定的可辦理資產(chǎn)托管業(yè)務的其他境內機構。代表處并非獨立的法人,可以參與股權激勵計劃,但不能作為境內代理機構。
 
五.問:境內公司具有法人資格的工會,是否可作為境內代理機構?
 
答:匯綜發(fā)[2007]78號文中規(guī)定,境內公司具有法人資格的工會可以作為境內代理機構,雖然匯發(fā)[2012]7號文中沒有明確闡述,但參與股權激勵計劃的境內個人所屬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境內公司工會,可以參照有關規(guī)定作為股權激勵計劃的境內代理機構,并履行規(guī)定的相關義務
 
六.問:在申請辦理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時,需提交境外上市公司相關公告等能證明股權激勵計劃真實性的證明材料,該類材料有哪些形式?
 
答:此類證明材料原則上應當是境外上市公司所上市交易所的相關公告。除此之外,境外上市公司相關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會議紀要等材料,以及境外上市公司官方網(wǎng)站公告材料,也可以作為輔助證明材料。
 
七.問:股權激勵計劃中,某一參與企業(yè)的員工離職后是否可以繼續(xù)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股票?
 
答: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參與主體必須是參與計劃的境內公司的雇員。如果該名員工離職,應及時處置其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將資金調回境內專用外匯賬戶后發(fā)放給該員工。
 
八.問:境外受托管理機構變更后需要辦理哪些手續(xù)
 
答:境內代理機構應在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相關重大變更發(fā)生后三個月內,持書面申請、原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登記證明、最新填寫的《外匯登記表》及相關交易真實性證明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變更登記。
 
相關重大變更包括但不限于原計劃關鍵條款的修訂及增加新計劃,境外上市公司或境內公司并購重組等重大事件導致原計劃發(fā)生變化;境內代理機構變更,境外受托管理機構變更等。
 
九.問:境內個人在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項下取得的收益調回后是否能夠結匯?
 
答:境內個人在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項下調回的收益,根據(jù)參與計劃的個人自身意愿,可以保留現(xiàn)匯,也可以選擇結匯。
 
境內個人如選擇保留現(xiàn)匯,則資金調回境內代理機構的境內專用外匯賬戶后,由境內專用外匯賬戶開戶銀行根據(jù)匯發(fā)[2012]7號文的要求,將現(xiàn)匯劃轉至境內個人的外匯儲蓄賬戶,境內個人按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的有關規(guī)定管理和使用。
 
境內個人如選擇結匯,則資金調回境內代理機構的境內專用外匯賬戶后,由境內專用外匯賬戶開戶銀行根據(jù)匯發(fā)[2012]7號文的要求,按境內代理機構指令將收益資金結匯后劃至境內個人人民幣賬戶,或劃至境內代理機構人民幣賬戶用于繳納股權激勵項下稅款。
 
十.問:境內個人以自有外匯參與股權激勵計劃,資金調回后是否可以結匯?
 
答:境內個人以其外匯儲蓄賬戶中自有外匯參與股權激勵計劃的,資金調回后對應本金部分應劃回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不得由境內代理機構代為結匯。
 
境內個人通過境內代理機構統(tǒng)一購匯參與股權激勵計劃的,資金調回后對應本金部分,由境內代理機構持匯發(fā)[2012]7號文規(guī)定的材料在銀行統(tǒng)一為境內個人辦理結匯,并將結匯所得資金分別劃入對應的個人境內人民幣賬戶。
 
十一.問:境內個人參與股權激勵計劃所得收入的稅款應當如何劃轉?
 
答:原則上境內代理機構境內專用外匯賬戶資金結匯后,應當劃轉至個人的賬戶;若需為境內個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可允許境內代理機構將代扣代繳稅費對應的資金結匯劃轉至境內代理機構人民幣賬戶,以便向稅務部門支付。
 
十二.問:境內代理機構為境內個人匯出境外的投資本金及其在境外產(chǎn)生的投資收益,是否可以留存境外用于在境外的支付、再投資等用途?
 
答:現(xiàn)階段,境內個人參與股權激勵計劃匯往境外的投資本金及其在境外產(chǎn)生的投資收益等變現(xiàn)后,均應匯往境內,不允許留存境外以及直接在境外使用。原則上應當在變現(xiàn)后的6個月內匯回境內。調回后的資金個人如需跨境使用,則按照現(xiàn)有相關管理規(guī)定辦理即可。內代理機構人民幣賬戶,以便向稅務部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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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2-09-07 閱讀:1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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